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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技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实务

2017-11-01 13:52:05

好的产品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尤其是在食品领域,食品生产历来是国家监管的重点。2015年的《食品安全法》更是被称作“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该次修订在原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了调整,即在保留“十倍赔偿”基础上,增加了“三倍赔偿”;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最低金额为“一千元”;排除了食品包装的形式瑕疵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形。接下来,我们将从企业及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企业生产产品过程中应该注意到的问题。


单位可以作为消费者


学术界对于单位是否可以作为消费者存在在三种观点:一是“单位不能作为消费者”。二是“单位可以作为消费者”,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不是用于经营活动的都是消费者。三是折中观点,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单位购买生活消费品,有的本来就是作为生活福利专供职工个人使用的,有的虽不作为生活福利,但最终也由个人使用。由此,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可以有条件地成为消费者。


产品形式瑕疵可免责


近年来,涉及食品标签问题的举报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举报中占据了很大比例,食品标签问题甚至成为“职业打假人”关注的“热点”。只要食品包装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则“职业打假人”就会据此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同样也接受大量的反应相关的食品包装问题的投诉。若这些食品包装问题都须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无疑是不合理地加大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责任,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其仅仅根据食品包装上的形式瑕疵来主张惩罚性赔偿,不仅仅增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更增加了“职业打假人”的嚣张气焰。


但是新《食品安全法》在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同时,排除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因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消费者不能依据形式瑕疵来主张惩罚性赔偿,并不是说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食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存在形式瑕疵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虽然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许可证不影响惩罚性赔偿


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活动,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认定存在争议。北京市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江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对其争议焦点——汤臣倍健公司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下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苹果醋咀嚼片和针叶樱桃咀嚼片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一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强制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生产依法获得该许可,保障食品安全,是其法定义务,且为其应负担的社会责任。只有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后,生产者才可以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继而按照安全标准从事食物的产生。因此,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前,其生产的食品均不能符合相关标准,原告赵江辉要求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十倍赔偿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而二审法院认为,对于食品是否与其安全标准相符的认定,不宜简单以食品生产者是否取得许可为依据。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与食品是否符合其相关的标准没有必要的联系,只在食品在检测时不存在安全问题的,生产者则无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其若未获得行政机关许可,仅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对其采取行政措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附:《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新法明确,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此次修法明确,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虽然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网络消费者往往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导致追责困难的问题,新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品乱象一直也被社会广为关注。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针对目前我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的乱象,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新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制度,而且对生产经营企业有了最严厉的处罚制度,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官员和监督部门也实行了最严肃的问责,对一些检验检测部门也实行了最严厉的追责制度。新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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