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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反腐”法律依据和实务指引

2017-10-11 11:15:05

私企也有腐败


近年来,在习大大领导下的反腐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老虎苍蝇一起打,也使得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欢欣鼓舞。


众所周知,国家层面的反腐,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徇私舞弊等危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安全和利益的行为,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在私营企业中,是不是也存在腐败问题呢?私企中都会存在哪些腐败现象,我们又应当如何运用法律加以应对?


今天我们就带着这些问题,一一进行探究。


私企工作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公司法将其规定的义务限定在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实际上在私企中,只要是被赋予了相应的职权或职务时,就应当负有相应的义务。


私企腐败的主要类型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总结了私企中“腐败”的几种主要类型:


收受贿赂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职务侵占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资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自我交易


企业工作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同类经营


同类营业是指企业工作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常见的腐败手段


下面我们用几个案例进一步了解私企腐败的几种类型,以及常见的腐败手段。


收受贿赂


案例一:

2005年,马某在担任安阳某某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代表该公司与李某商谈出租该公司房屋事宜。在双方商谈租赁价格过程中,李某为了以较低的价格租得该公司的房屋,先后分三次支付给马某好处费80000元,最终双方以低价签订租赁协议。后马某将80000元好处费据为己有。

案发后,马某因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案例二:

潘某某系某某公司副董事长,期间潘某某和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某、公司副董事长苏某等人组成的考察组到常州为该公司订购生产设备。在与常州某公司签定价值1038万元的设备购销合同过程中,潘某某与刘某预谋向生产厂家索要回扣,并与常州某公司董事长肖某谈好按设备价格15%的比例给予回扣。潘某某公司支付了第一批货款400万元货款后,肖某给了潘某某130万元的回扣款。潘某某将此笔款带至副县长刘某家中,刘某自己留下80万元,给潘某某50万元。当日,潘某某回到单位,给副董事长苏某6万元、公司会计王某甲4万元。之后潘某某又先后三次收受肖某给予的回扣款26万元。其共收受回扣款66万元。

潘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职务侵占


案例一:


2014年8月,被告人余某利用担任杭州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趁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其公司订购货物之机,另虚构了一笔购货方系北京精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将价值人民币16580元的水箱及水箱电子风扇私自销售给北京某汽配中心,所得货款全部占为己有。
2014年10月,被告人余某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广州某汽配经营部负责人梁某支付的用于购买15只汽车水箱的货款人民币6780元占为己有且未发货。2015年1月,梁某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后,耿某将15只汽车水箱发货给梁某,并要求余某向公司归还上述货款,余某至今未归还。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余某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虚构了购货方系杭州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9笔订单,将订单上的货物提出并全部占为己有。经鉴定,上述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448元。

2017年7月,余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


顾某某担任常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财务科会计,于2006年底至2007年1月期间,将常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常州市某某研究所中国银行账户上二笔人民币各为200万元的存款续存,并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转账、提现等手段,将存款到期产生的利息人民币45122.7元占为己有。
2008年1月,顾某某在上述二笔人民币各为200万元的存款到期后,将该二笔存款本金先后转至常州市某某研究所江苏银行账户定存,并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转账、提现等手段,将存款到期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00564.78元占为己有。

2006年至2014年期间,顾某某利用担任常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财务科会计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该公司财务科负责人印某某,侵占公司存款利息人民币75万余元、结汇款人民币25万余元,合计人民币100多万元。

顾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挪用资金


案例:


许某某系某公司的采购员和驾驶员,具体负责公司下属的各超市在粮油市场采购的蔬菜、水果,并进行清点、付款及运输工作。
2015年3月7日,公司发现许某某尚有从公司领取的296229元的货物采购款支出未能找到对应的送货单。在公司要求下,许某某于当日向公司出具了用于购买水果的296229元借支单。之后,公司在分别减去货物单款项计186922元、许某某2015年2月份加班补助及同年2至4月未领工资计7999元后,许某某尚有领取的公司所有的101308元资金未能证明去向。经公司多次催讨,许某某表示同意还款但未落实。2015年4月,许某某以请假名义离职,同年11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车墩派出所抓获。

许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自我交易


案例:


某某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系2000年成立,股东为王某某、刘某某、邹某某三人。刘某某为锡海酒店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邹某某为监事。2007年1月1日,某某花园酒店与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1份《咨询管理合同》,约定某某酒店管理公司根据花园酒店2007年度工作意见开展工作,提出咨询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提升酒店档次;合同期为1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花园酒店为酒店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地点;酒店管理公司每月按酒店总营收额1%向花园酒店收取咨询管理费。另在花园酒店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双方约定出租期限为10年,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据悉刘某某、邹某某均为该酒店管理公司股东,刘某某还任该酒店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花园酒店的另一股东王某某将刘某某、邹某某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定花园酒店与酒店管理公司于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咨询管理合同》无效。


同类营业


案例:


江某系某某时代公司经理,也系该公司的三大股东之一,并负责某某时代公司对贵金属的投资业务。此外,江某自营的一人独资公司亦经营对贵金属的投资业务,并在该一人公司成立的当年内经营获利3万元。

后某某时代公司以江某自营的一人公司与某某时代公司同类业务构成同业禁止,并据此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支付其私营获利的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江某将其违法收入30000元归还某某时代公司。


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现腐败问题如何做?


出现了腐败问题,可能是当事人蓄谋已久,也可能是一时鬼迷心窍,因此发现公司内部的腐败问题后,还是应当进行区别对待。


沟通感化,鼓励退赃,说服自首


对待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没有恶劣实际,只因临时起意,侵犯公司财产利益的,应当以沟通感化为主,鼓励退赃,说服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挽回公司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挽回一个善良的天性。


报警


对于蓄谋已久作案,且不思悔改的,要坚决报警,并诉诸法律手段。


诉讼


侵犯公司利益,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发起诉讼,通过诉讼手段要求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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