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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技能:关于合同“引言”和“鉴于”部分的修改与审核

2017-09-21 14:19:12

合同中的“引言”和“鉴于”(以下统称为合同前置条款)往往被很多法务误当成套话或者开场白使用。但合同前置条款的设置并非是为了满足客套。在明晰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责任界面及排除风险上等方面,其具有重要意义,甚至在某些纠纷解决中,合同的前置条款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参考相关资料,对于合同的前置条款的修改与审核,法务可关注:


一、那些无意义的合同前置条款



无意义的合同前置条款是指写在合同引言或鉴于条款中,不具备实质意义或者不起任何实质作用的条款。


对适用法律和合同原则的描述


在合同实务中,经常会见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XX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实际上,类似的这类前置条款的表述基本上无意义。首先,在前置条款中,不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难道合同就不适用上述法律法规?其次,平等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应有之意。所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充分协商”是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一种重述,没有任何意义。


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描述


“鉴于:甲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日,一直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实收注册资本XX万元”。上述前置条款中关于对主体资格的描述使合同看起来似乎十分规范,但从条款的内容和合同签订履行的阶段性任务看,无意义。


合同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合同成立前的订立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对主体资格的考察和关注分为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昨日的合同审查的三种实用方法--链接有相关描述)。


合同的签订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中包括尽职调查、谈判,确定合同模式、权利义务条款的安排原则及框架,为合同的最后签定作准备。签约时只需要当事人辨认签约主体是不是自己调查的当事人即可。


合同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当事人需要关注会不会被撤销或者其它影响主体资格的情形,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合同文本中,对当事人资格的描述,只是截至合同签订时的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以此来确定能否与当事人签约。这种状态也是尽职调查应当解决的情况,并不能代替履行中对主体的关注。因此,类似表述在合同履行中起不到作用。


对合同效力的描述


“甲公司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项下出让资产已经取得权利机构批准或授权,签署本合同是出让方合法有效的行为。”该表述有两层含义:其一,表明甲公司出让资产属于有权处分;其二,表明甲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但是,有权或无权处分并不是一段文字就能确定的,甲公司的相对方应该在签订合同前,或者在合同谈判前,通过前期的权利文件审查或者尽职调查明确甲公司是否具备处分权。若具备,则继续进行;若不具备,则终止。甲公司的处分权并不会因为合同文本中有此描述而具备,因此该表述属于多此一举。


另外,“签署本合同是出让方合法有效的行为”的表述更是毫无意义。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并非系当事人自行认定即可,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撤销,即使合同中做出这样“合法有效”的表述也无济于事。



二、审核前置条款的逻辑


前置条款的地位系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条款、附件的效力并不分伯仲。前置条款的作用大致如下:一是表述习惯的需要;二是合同目的的表述;三是合同签订时“情事”的交代;四是合同签订或终止的“先决条件”设置;五是“责任界面”划分;六是界定合同语言的内涵和外延。


前置条款发挥作用的途径:首先,前置条款自身具有独立发挥作用的意义,比如,对合同语言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合同目的的界定;其次,前置条款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相结合而发生作用,比如,前置条款中对标的物权利或物理瑕疵的描述与违约责任条款;另外,前置条款与履行行为遥相呼应发挥作用,比如前置条款中对先决条件的描述与因履约阶段出现变化,或当一方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解除权。


三、审核前置条款的策略


策略一:简约


法务人员在审查合同前置条款时,除需赋予前置条款以特定意义外,要把握一个原则:少说废话。如果表述需要一定的废话,应尽量缩减到最小程度。


实务中也经常出现故意保留“废话式”前置条款来达到“瞒天过海、夹带私货”的目的。合同无论怎么设置,其目的都是为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服务。情况不同,权利义务等条款的安排不同,可以对其进行集中表述,避免疏漏,也可以分散表述,转移目标。合同审查时,前置条款常被当作俗话、套话,容易被忽视。因此,前置条款也成为“夹带私货”的不错选择。


策略二:明确


清晰责任界面,排除风险。要清晰合同自身中的权利义务界面,尤其交易标的在物理属性和权属状况存在瑕疵时,以适当方式予以披露是为了预防在纠纷发生时授权相对方以攻击的借口,其实质是责任的预先界定。另外,清晰界定因合同签订及履行可能引发的其他责任的界面。前置条款可以对签订的背景予以适当交代,目的是界定风险的承担主体,排除给当事人带来的其他不必要的风险。


明确合同目的,利于合同解释与争议解决。合同目的关系到当事人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必要性。履约阶段发生的变化使合同出现争议在所难免,而难以杜绝出现歧义的合同语言,以及合同约定的不完全性与不周延性,只是在争议解决时需探究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前置条款中的引言和鉴于条款明确合同目的有利于进行目的解释。


承上启下,锁定目标。如签订的合同时基于之前签订的合同,目的是对之前的合同进行修正、解除或者废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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