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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法务高管以身试法,但相比于国内“高手”可谓不值一提

2019-02-14 17:04:17
负责监管内幕交易的法务高管居然多次以身试法,做内幕交易,这是今天最讽刺的一条大新闻。


2月13日,美国当地时间周三,美国检察官以涉嫌内幕交易罪为由,对苹果前高级律师吉恩·丹尼尔·莱沃夫(Gene Daniel Levoff)提起诉讼,指控这位苹果前法务官在该公司发布令人失望的业绩几天前,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抛售了价值1000万美元的苹果股票,从而使自己避免了近四十多万美元损失。


莱沃夫此前曾担任苹果公司高级法务总监和公司秘书,直至去年9月卸任。从2008年起,莱夫一直是苹果信息披露委员会(disclosure committee)成员,与包括苹果总法律顾问和财务与销售副总裁在内的多名高管共事。


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在周三发布的一份起诉书中表示,在2011年至2016年的一系列交易中,他总共获利约22.7万美元,避免了价值约37.7万美元的损失。


据悉,上述指控可能导致莱沃夫面临最高20年监禁和高达500万美元的罚款。


01涉嫌内幕信息交易的苹果公司高管


公开资料显示,莱沃夫毕业于斯坦福大学,在该校法学院求学期间,曾担任70年历史刊物《斯坦福法律评论》的高级编辑。


而作为苹果公司法的高级主管,莱沃夫“有责任确保公司的内幕交易政策得到遵守”。美国监管当局发现,苹果公司负责确保员工不违反内幕交易法规的前法务高管莱沃夫自己涉嫌利用内幕消息非法买卖苹果股票。


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和联邦检察官周三表示,在追溯到2011年的时间里,莱沃夫多次利用提前知晓的苹果营收和盈利数据进行内幕交易。新泽西州纽瓦克市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称,莱沃夫的内幕交易令其获利约22.7万美元,同时帮助他避免37.7万美元的损失,检方对莱沃夫提起刑事指控。


苹果公司在一份电子邮件声明中表示,去年夏天有关部门就该公司原首席律师莱沃夫涉嫌内幕交易的问题联系了该公司,随后苹果在外部法律专家的帮助下进行了调查。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民事诉状称,例如在2015年7月,莱沃夫得知苹果无法达到分析师对第三季度iPhone销售的预测后,他当月出售其几乎所有苹果持股,约1000万美元股票。当苹果公布业绩时,其股价大跌逾4%。


另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称,莱沃夫避免了约34.5万美元的损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显示,莱沃夫在去年被安排休假后于9月份遭解雇。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寻求对莱沃夫进行罚款,并禁止其他上市公司任命莱沃夫担任高管或董事。


莱沃夫的律师马利诺说,他正在审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民事诉讼和刑事指控。据马里诺说,现年45岁的莱沃夫将于下周在联邦法院出庭。


02近期国内因内幕交易而倒下的高管


1、内蒙原副主席白向群涉内幕交易罪等受审


2019年1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担任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书记,中共乌海市委副书记、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锡林郭勒盟委书记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配置煤炭资源、开发地产项目、承揽建筑工程和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15万余元;2008年至2012年,白向群利用担任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锡林郭勒盟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2万余元;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白向群从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指使他人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25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17万余元;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308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52万余元。


2、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因受贿、内幕交易罪获刑18年


2018年9月28日上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受贿、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姚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对姚刚受贿、内幕交易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刚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并购重组、股份转让过程中股票停复牌、避免被行政处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1万余元。2007年1月至4月,姚刚利用担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获悉相关公司重组上市的内幕信息,使用由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股票账户在关联股票停牌前买入,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姚刚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股票、后卖出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对姚刚所犯受贿罪、内幕交易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姚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3、川投能源前董事长内幕交易罪:判刑6年,罚金700万元


2018年4月25日,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674)前董事长黄顺福受贿、内幕交易案一审判决书公布。黄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获利663万余元,被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0万元。黄因另犯受贿罪,受贿金额140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100万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0万元。


川投能源1993年上市,控股股东为国资100%控股的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川投集团)。川投能源公司系川投集团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关于内幕交易的事实,判决书认定:


被告人黄顺福2004年12月起担任川投集团董事长,2005年1月担任川投控股公司、川投能源公司董事长,2005年9月起担任新光硅业公司董事长。2006年川投能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黄顺福曾向川投能源公司股东承诺,在条件具备时,将把川投集团持有的新光硅业公司38.9%的股权注入川投能源公司。2007年2月26日,新光硅业承担的1000吨多晶硅国家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项目投料试车成功。黄顺福认为时机成熟,遂决定启动川投能源公司收购新光硅业公司股权的工作,至2008年3月31日,川投能源公司完成对新光硅业公司的股权收购,次日,将该收购信息公开。期间,黄顺福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指使其妻张某1利用实际控制的户名为“张某3”、“黎某某”的证券账户买入、卖出川投能源股票,张某从2007年3月14日至同年10月26日陆续买入川投能源股票累计45.13万股,至2008年5月6日陆续卖出后,非法获利663.17889万元。


03内幕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3)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三十五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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