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7804780

那个曾网上疯传的“紫菜是塑料做的”视频制作者被判“敲诈勒索”罪了

2017-12-05 11:25:19
首页 | 法治力案例 | 详情

还记得今年2月份在朋友圈传的沸沸扬扬的“塑料紫菜”吗?近日,福建晋江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塑料紫菜造谣事件被告人王某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情回顾


今年年初,王某祥吃了某品牌的紫菜后,猜测紫菜是塑料做的,在没有依据、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录制了一段“紫菜是塑料做的”视频,并在网络上发布,引发广泛传播。


一时间,“紫菜是塑料做的,大家千万不要吃”这样的说法成了网络热点。晋江当地的紫菜产品有的下架、有的召回,损失惨重。王某祥还和紫菜生产企业联系,威胁勒索人民币十万元。接受采访时,他曾表示,自己判断企业最担心的就是砸了牌子,而在网上扩散“塑料紫菜”视频就是自己的“杀手锏”。


新华社曾报道:2月17日,福建晋江“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志江收到同事转来的一条视频。视频中有人将紫菜泡水撕扯,继而用火烧,称该品牌的紫菜很难扯断,点燃后还有刺鼻的味道,是“塑料做的”。 “短短一周时间内,便有20多个不同版本的‘塑料紫菜’视频在网上爆发式传播。仅涉及‘阿一波’品牌的视频就有5个。”从2月17日至3月28日,黑龙江、广西、甘肃等地多家超市下架“阿一波”产品,18家经销商退货,退货金额达468万余元。


短时间内,谣言冲击波从消费者、超市、经销商、加工厂一路迅速传至养殖户,相关产业链受到打击。


谣言乍起


谈到谣言事件的起因,王某祥说,在一次吃馄饨时觉得自己吃到了“塑料做的假紫菜”,便联系生产企业进行维权。而在之后的沟通过程中忽然起了贪念,想要赔偿。王某祥说,为了能要上高价,他指挥自己的员工拍摄“塑料紫菜”视频并上传到网络,同时威胁生产企业,要是不给钱解决,他将继续在网上大量转发。最终,企业迫于压力,不得已向其转账了5.3万元试图平息事端。


事件结局


经检测,涉案紫菜系合格产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祥主动投案,其家属代其向被害公司退还赃款5.3万元。庭审中,王某祥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11月30日,福建晋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结合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退出全部赃款及预缴全部罚金等情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律看点


其实说到网络谣言,本质上是“话语权”的体现,但是说的人多了就成为真正的谣言了。“网络话语权”固然可以行使,但行使要有限度,否则就会引发社会恐慌甚至触犯刑法规定。因此,行使“网络话语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 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网民在网络上针对网络事件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是行使权利的表现,适当的网络话语权表达是合适的,但是如果涉入太深,甚至进行人肉搜索就会涉嫌侵犯别人的隐私权。


2. 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广泛应用,消息传播的数量更是铺天盖地。“速食性”消费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他们在选择信息时往往没有时间去精心打磨,而仅仅是截取热点信息进行简单的拼凑,甚至有的仅仅是换了个题目。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诸如此类的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行使网络话语权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有权却不可妄为。


3、不得诽谤中伤、侵犯他人名誉权


最近看到一则案子,W小姐辞职后屡次向原公司负责人追缴欠薪,但负责人均不发放工资。W小姐出于无奈和气愤在朋友圈公布了与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并使用了“不要脸”等字样。公司负责人认为W小姐造谣、诽谤,并损害其名誉,因此将W小姐告上法庭。经法院查明,公司负责人欠薪属于事实,“不要脸”等字样属于对负责人不当言语的回应,因此法院驳回了公司负责人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是否为诽谤要看是否捏造散布了虚假事实,如果这个事实是真实的,那相应其社会容忍度也会是更高的。因此,在行使网络话语权时语言要真实,切不可为了追求关注度而散布虚假事实。


更多精彩文章请扫二维码关注:

课程定制 课程特惠 公司愿景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一法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58371号
地址:北京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商富中心B座705
电话:010-5780 4780
网址:www.thefirs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