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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又陷抄袭门?创意保护何时是头?

2017-10-13 10: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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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这个伴随着互联网成长过程中潘多拉之盒里重要的宝贝,就像它的名字一样,无数创意和产品被“抄”,无数原创公司被“袭”,从来没有停止过。就在近日,过完18岁成人礼没多久的阿里巴巴又碰上了一件尴尬的抄袭事件。


事件缘起于『你今天真好看』APP的创始人吴亮在知乎发帖:《在今天这个故事里,阿里巴巴就是四十大盗》。指出阿里健康以合作为名,在双方没有签署合作协议或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吴亮团队基于对阿里的信任,把代码demo和相关技术细节、解决方案发送给了阿里。此后阿里借故搁置合作,转眼上线了“智能测肤”功能,其界面与文案等与“你今天真好看”如出一辙。



天猫次日发布回应,承认在“功能说明和口播文案上,存在抄袭行为。”


令人震惊的是,很快又有团队爆料,上面的故事不是孤例,阿里健康团队已是“惯犯”。知乎用户“大成若缺”发表文章《今天才知道,我们在阿里的遭遇不是个例,是不是真有四十大盗呢?》指出阿里以同样的手法山寨了小鲤鱼项目的作品。


“当你发现家里有一只蟑螂的时候,你家里已经有一窝蟑螂了”。有人评论这样说。


人们争议和震惊的是,强大如阿里,居然还会做这样的事?先来跟随一法看下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大背景:


近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发布,这是近年来我国官方首次全面系统总结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报告显示,从2013年到2016年,全国办理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累计超过12万件,其中专利侵权案件近5万件。同期,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近4万件,涉案金额达670多亿元人民币。


细分到互联网,BAT等巨头垄断下的互联网行业表现出来一个重要特质,创造性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少,与传统商业的融合越来越多,广大中小创业企业要么被BAT收购,要么被模仿。这种行业生态显然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长远发展。在行业巨头跟前,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创造,急需获得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通俗来讲,中小企业在早期,你没有什么资本,你也没有很多的收入,更多的是凭借自己的创意和创新。单从互联网领域讲,主要就是表现为代码或者说所谓的文案,这其实本身都是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将来中小微企业才能够避免现在出现青黄不接。如何保护自己的创意不被抄袭,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进行商业合作时,公司法务可先要求对方先签署保密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再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即便合作中断,公司创意和关键信息不会被投资人泄露出去,对公司产生伤害。


保密协议的作用


一法今天重点解释企业合作中签订的保密协议,不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


1、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作用是对信息的接收方起到心理威慑


在接收方来说,在使用所披露的信息之时就会碍于保密协议的存在而小心使用、谨慎处理。这种时候,同时交杂着商业道德和保密协议的考虑,但是保密协议中的追责条款所起到的威慑作用应该是首先顾虑的。


2、不签订的话,泄密仍然存在法律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保密义务,擅自披露对方的商业机密都是违反我国现行《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都要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条文如下: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易主体双方不管是否最终能够达成交易,互负的保密义务是双方起码的商业道德。


保密协议还有助于更好地树立公司的商业形象,在行业中增强竞争优势。保密协议本身就是商业道德和法律中诚信原则的书面化和契约化。签订保密协议本身就有利于对外树立“重合同守信用”的形象,增强在合作伙伴中的信用加分,更容易被合作伙伴列为优质客户而享受优惠。


尤其是在高技术领域内,保密协议的应用更是交易双方频繁使用的先决条件: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任何事情免谈。


通过能盖出章这一事实,证明了我方公司的存在,同时证明了来拜访的投资经理获得了代表我方与对方接触的授权。证明去拜访过的投资经理,不是骗子。


签订保密协议的法律指南


签订时间上,一般在初步接触,双方互有合作意向的时候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签订后,开始向合作对方披露信息。


签订方式上,可以在意向书、框架协议里面用原则性描述的方式涵盖,也可以仅仅提及双方应当签署保密协议,之后单独签署一份完整的保密协议。例子如下:


例一:“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有合理必要,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备忘录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或进行任何披露。双方就XXX项目相互传递的各种商业信息,双方均予以保密,包括并不限于甲乙各方的经营信息、战略意图,XXX公司的各类经营数据,XXX Group的战略意图及经营策略等。“


例二:“甲乙双方自签署本协议时起,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各方均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交易信息(法律规定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具体保密条款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确定。”


例三:

“第二条  保密信息

1、本协议一方为本项目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信息(上述信息不包括已经周知和公开发表的事项、从第三方正当途径得到的公开信息、或能证明由双方披露之前已为公众掌握的事项)均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的一切信息及其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记录、记载保密信息的文章、邮件、图表、光盘及电子文件均为保密文件。

2、双方对于保密信息的权利与义务、保密期限等内容的规定详见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7年X月签订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区分单向保密协议和双向保密协议,顾名思义,单向保密就是合作双方仅一方对另一方负保密义务,另一方不负保密义务;双方保密就是合作双方互负保密义务。对保密协议的使用也当然区分情况而决定使用单向还是双方保密,一般来说,合作双方的商务地位较高的一方为最大限度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义务,一般也选择签订单向保密协议。


建议把对方提供的让我方单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协议改成双向的,因为这是相当合理的要求,一般对方也很难拒绝该修改要求。改成双向协议的另一个好处是,由于对方同样承担保密义务,相应地对方就比较可能放弃不合理的条款,例如定义非常广泛、不确定的保密信息范围,或者非常严格的保密义务或违约责任等。


具体操作上,目前对方提供的保密协议模板都是单向的,一般添加一条:甲方(对方)及其关联方对于本项目中知悉的涉及乙方保密信息的,其保密义务同样遵照适用本协议相关条款。或者,修改为:甲乙双方(包括各自关联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保密协议篇幅一般不大,组成内容也相对固定,翻阅众多的保密协议之后就会发现,保密协议的内容大同小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鉴于条款

2、保密范围

3、除外事项

大体内容为:1)已为公众所知悉的;2)接收方独立开发的;3)披露方同意披露的。

4、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包括承诺何人使用所披露的材料;合作结束或终止后,应披露方要求接收方销毁或退回资料,披露不构成知识产权的授予许可及其他内容;

5、保密期限

6、其他事项

包括权利义务转移、协议可分割性、违约责任、解释法律及管辖法院/仲裁机构等内容。


之所以内容固定、高度的格式化,一方面是因为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后,业界归纳总结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因为,其作用(尤其威慑作用)已经决定了没有差异化的必要性和空间。


1、鉴于条款(目的描述)


例:“鉴于甲方拟与乙方进行项目投资等等各项业务合作(以下简称“本项目”),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和本项目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数据,为明确双方保密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通常在保密协议开始的陈述或背景部分会简单提及合同一方或双方披露信息的目的,例如是为了某一具体合作项目,或者商讨某一潜在合作或交易。


该目的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信息接收方可以使用对方披露的信息的范围。对于接收方或保密义务承担方而言,一个比较广泛的目的更有为利。反之,披露方且希望目的尽可能的明确具体,并在义务条款中明确要求对方仅可以为了该许可目的使用相关信息,而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该等信息。


2、保密范围(“保密信息”的界定)


例一:保密信息:本协议中所说的“保密信息”指本协议一方为本项目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秘密文件:本协议中所说的“秘密文件”指有关保密信息的一切信息及其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记录、记载保密信息的文章、邮件、图表、光盘及电子文件。


例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简称:保密资料)


例二采取的是狭义的界定方式。一个狭义的定义则一般会规定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加上了”保密”等标识或说明的资料,如是口头披露的信息,则需要在披露时说明其保密性,并且在披露后的若干天内向信息接收方概括该信息的内容并说明其保密性。


从披露信息者的角度, 该类定义存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特别是如果双方的商讨或合作是比较广泛的话, 是不大可能对所有的信息都进行保密性标注的;对于口头披露或其他形式披露的信息, 很可能难以标注,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忙碌的工作日程中也不大可能跟进相关的步骤以取得保密性。


对于想扩大保密信息的一方, 一个折衷的方法是加上一个概括性的说明, 以表明除此以外保密信息还包括根据信息披露时的情形应当合理地相信或期待具有保密性的信息。


对保密范围部分,一法建议如下:


(1)需要分清谁是更可能的信息披露者或接收者。如果你服务的公司是主要的保密信息披露者,你可能希望保密信息的定义范围尽量广、保密的期限尽量长甚至无限期、保密义务尽量严格。相对的,如果合同的对方是主要的信息披露者,作为保密义务的承担者,你会希望保密信息的范围尽量缩小并并且范围明确、保密的期限尽量短、义务也比较少。再者,如果双方均可能披露保密信息,你会比较希望义务的范围期限等对双方而言均比较合理。


(2)如果是双向保密,还可以添加:甲方知悉的乙方(我方)有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报告、建议。


(3)同时建议添加:甲方承诺将尽可能详细准确地为乙方(我方)提供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一般信息披露方在保密协议中会要求排除保密信息的精确性及完整性方面的陈述与保证。这是基于国际并购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精明商人)的假设,信息接收方应该能够依靠自身的行业经验、技术实力、商务实力、法律实力去鉴别信息披露方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商务及法律信息的精确及完整性,除非信息披露方故意提供误导性的信息。


如果不同意这条,项目恐怕无法推进下去。目前我的方法都是添加“但存在故意的欺诈除外”。或者在接下来项目进展尤其尽调过程中,针对特别重要的内容,让对方单独签署确认书,保证相应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或者,针对这种条款和其他类型的条款,可以先删除,视对方做何反应。如果对方不同意,让对方解释为什么一定要保留。


特别注意的是,为了排除其他竞争者,建议将本次合作的存在事实也列入保密信息(即下文的“独家谈判、独家披露权”),并相应约定违约金。


3、信息接收方范围


例:乙方(我方)应仅准许为了开展本项目而必须知悉保密信息的乙方人员(包括雇员、中介机构及其关联方)接触保密信息。


建议明确

(1)我方的关联方可以作为信息接收方,有权利接触并使用保密信息。接下来的我们工作就是,需要控制信息只在项目组成员内部流动,不能扩散到我方关联方的其他人员。

(2)中介机构可以作为信息接收方,有权利接触并使用保密信息。接下来的我们工作就是,与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这样,该条款对我方的正负作用能得到平衡。


另外,需要特别小心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作为缔约方的保密协议签署方。要明确对方是否采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缔约方,缔约方是否是信息持有方还是中介公司。明确此点可以确认保密协议权利义务的相对方及违反保密协议后可追索的实体。


4、责任义务


例一:“乙方(我方)应保证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用途或目的,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执行本项目必须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范围内知悉(包括乙方参与本项目的投资团队,以及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在乙方(我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乙方应向其告知保密信息的机密性质和应承担的义务,乙方的上述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该方违反保密义务。”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方义务,即使该第三方违约,合同下的违约责任也适用于该第三方,而是仍然适用于合同签订方。所以接下来我方的工作,如上所述,和上述人员签约落实后者的保密义务。


例二:“乙方(我方)应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乙方应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此为一般的原则性要求,重述在保密协议中起到提醒作用。


同时,建议添加:甲方(对方)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透露乙方(我方)以及乙方关联方参与本项目的情况。如果是我方和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添加此内容。也就是说约定交易本身的保密性问题,以避免更多竞争者出现,或者交易对手故意营造交易的气氛。


例三:“乙方仅可将保密信息用于开展本项目之目的,并且如果没有得到甲方的允许,乙方不得利用该保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该内容和开头鉴于条款中签订目的相呼应,对于信息披露方而言,目的是限制信息的扩散,也便于日后在诉讼中作为判断违约行为的标准。


5、保密期限


例一:“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1)本项目股权收购工商登记完成之日终止;(2)保密信息进入公开渠道时;(3)协议生效后1年届满时,以最早者为准。”


例二:“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长期有效。”


保密期限长短没有固定的说法,上述都是可以选择的方案。


信息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如果来自上家,应注意对上家的保密责任的期限,需要传递到下家。故而,我们和聘用的中介机构的保密协议中,保密期限应该和我们作为义务方的保密期限一致。


6、知识产权问题


例:“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方要求明确任何知识产不得因保密协议的签署而移转;而信息接收方往往要求写明在不使用保密信息和使用保密信息仅限于保密协议的目的的情况下,保密协议不得限制信息接收方开发类似的技术。在有些保密协议中,还会写明在保密协议的目的限制下使用保密信息得到的新数据、新技术的权利归属及使用权约定。


有人说,如今是创业大好时代,有想法有创意就会获得意外收获;也有人说,如今是一个资本时代,你有再好的点子,窗户纸一旦捅破,别人就可能弃你而去,另起炉灶,弱小的原创者丝毫没有反抗的余地。这一切,都源自于人们的内心贪婪和对知识的不尊重,都源自于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力度太弱。公司法务及企业管理者,唯有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方可最大力度避免此般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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