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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的“三层价值”和 “九大定律”

2017-09-20 13: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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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化的推进和公司制度的日益发达,公司法务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日渐体现。现代公司法务的职责和定位也随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公司法务管理服务于公司的商业经营和战略规划,因此公司法务的所有工作都应该围绕如何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和决策,为公司经营保驾护航,为公司经营保值增值,为公司竞争超越做出贡献来设计和策划。


法律风险是公司面临的最重要风险之一。法律风险其实可以覆盖了公司大部分的风险类别,而且大多数的风险最后都会以纠纷和诉讼的方式出现,最终体现出来的是法律风险。公司要对可能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应该以法律风险为基础和切入点,建立全面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法务最重要的工作目标之一是建立公司风险控制体系,该体系是持续变动和不断改善的动态体系。该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更不是公司额外的管理活动,而是将公司风控的管理动作渗透和嵌入到公司的各个业务流程之中,让风险控制成为各个业务管理活动的自然组成部分。


一般来讲,一个完整的公司风控体系可参考风险控制、目标评价和控制范围三大要素组成的三维模型去构建。在此框架下,风险控制活动需要依赖目标评价,同时需要相应的组织保证(控制环境)。


1、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将公司可能遭遇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避免因重大风险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风险控制不是能医百病的仙丹,即使实施良好的风险控制也不能完全避免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但可以使公司在重大风险前做到有预期、有防范和有应对,为公司控制重大风险和实现公司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风险控制要注意兼顾两个方面:一是控制环境,二是风险管理。


对于控制环境来说,它是风险管理的根基,为风险管理提供文化、制度、纪律和组织结构的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决心和风险管理的组织设置。在公司的整个组织架构中,如果把研发、采购、生产、市场和销售等构成的公司主航道比喻成机身,那首席财务官(CFO)主管公司财务和赢利,首席法务官(GC)主管公司法务和风险,构为以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引领公司主营业务的左右机翼,缺少任何一项,公司都无法圆满完成航行任务。


法务部主管公司风控管理的模式有很强的操作性,首先该组织结构有效的利用风险作为公司内控风险合规管理的切入口,解决了传统风险管理模式无从下手的尴尬局面;其次,有效利用了法务部在合规合法和政策遵从方面的优势,使公司的合规管理、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第一次非常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而且,最关键的是,这种模式解决了传统模式远离业务的弊病,因为法务部强大的法律基础业务和遍布公司各业务单位的敏感触觉,保证了GRC工作信息来源的充分和准确。


风险管理则包括目标确立、风险评估、风险处理和审核评价四大基本步骤,监控审查和沟通咨询贯穿于这四大基本步骤中。其中,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在业界,对公司风险的识别、分析和评估有很多方法,笔者总结的横纵轴法是一种比较简单实用的分类方法,该方法将公司的风险按照实体和程序分类,首先根据公司在实体方面遇到的重大风险进行列举,然后再去寻找公司在程序和流程制度上的重大漏洞,根据每项实体和程序的交集,梳理出风险清单,然后根据这份排序清晰的风险清单逐步推进每个子风险体系的建立,比如公司知识产权分控子体系、公司对外投资风控子体系等。


2、目标价值


公司风险管理作为风控体系的建设的主干,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打造这个坚实的基础。在公司风险管理工作阶段性完成后,需要引入公司目标和合规遵从等管理流程作为风险管理工作的目标评价,验证公司风险管理的成熟度,他也是公司法律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遵从管理的发展过程是与外部监管和公司发展相适应、相磨合的动态过程。公司合规遵从管理包括法规政策的研究分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收集、合规评估、合规建设、合规审计评价几大步骤,整个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呈宝塔形结构。


公司在风险控制中,将公司风险管理流程和公司合规遵从流程融合,建立全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可以有效地降低和控制公司面临的风险,并按照合规合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同时,公司可以利用是否符合公司合规合法的情况进行审核和监查,并通过强制手段使公司符合合规遵从的要求。


现代公司法务要全面参与公司的竞争战略制定、决策和执行。公司法务通过各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打击竞争对手,重新划分市场,为公司争取商业先机。公司法务的竞争手段样式和手法非常多,常见的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许可和诉讼、反垄断调查、反不正当竞争、双反一保贸易措施等。跨国公司常常利用单一或其中几种组合形成对外市场竞争的利器。


1、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正当的获取、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可动用刑事手段,惩罚力度明显大于民事手段,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喜欢通过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来打击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以阻击商业竞争对手的情报战争。


2、专利诉讼


IT、互联网行业从来就不缺少专利诉讼,专利诉讼已经成为各行业竞争的常规武器。


3、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在过去的一百年时间里,各国反垄断组织和垄断企业进行了艰苦卓绝地斗争,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的经济法正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AT&T,微软,英特尔等巨头都曾经历反垄断调查,败诉之后均付出惨重代价。


公司法务在公司参与全球的市场竞争中,应积极应用各国的反垄断法来打击本行业的垄断企业,通过反垄断调查,分拆肢解竞争对手,打击竞争对手的收购并购行为,或者通过谈判和解,尽量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以换取自己的发展空间。


4、贸易措施


贸易措施是东道国公司常用的一种阻碍或驱逐竞争对手进入东道国市场的法律手段。贸易措施一般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双反一保),东道国公司对提起贸易措施的动作非常积极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申请人立案成本小,贸易措施实施效果好,可以长时间将来自某一国家和区域的竞争对手排除在外。


针对东道国提起的贸易措施调查,应当首先分析自己公司是否存在违反贸易措施的行为,比如大量的低于同类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成本的倾销,然后在分析该市场的贡献和前景与案件成本之间进行取舍,最后再决定是否应诉。


公司法务与外部律师的区别之一是公司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熟悉商务运作,这要求公司法务要有经营的概念和商业的头脑。公司法务应通过法务的手段为公司降低经营成本,保护经营成果甚至为公司直接创造利润。


1、降低经营成本


合同谈判是个很好的例子。优秀的公司法务都是谈判的能手,他们在谈判前往往要做大量的功课,做到知己知彼,在谈判中有理有利有节并结合各种商务谈判的技巧,为公司争取最好的合同条款和最优惠的商务条件。


一个好的合同不仅省事,而且可以为公司节省大量的成本,而一个差的合同是一个公司噩梦的开始,常常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损失。公司法务通过科学、专业、务实的合同谈判和合同管理,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间接为公司创造价值。


2、保护经营成果


以应收账款追收为例。公司签订了很多项目和定单并且已经发货,但货款却一直收不回来,而且随着账期越拖越久,最终都面临坏账的风险,应收账款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公司头疼的问题。在遇坏账风险的应收账款时,公司应该果断的请公司法务出手,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公司的利益,将坏账的风险降到最低。


3、创造利润


公司法务作为公司无形资产的管理者和运营者,需要具有专业的法律技术和敏锐的商业嗅觉,对无形资产的经营始终保持清晰的思路,即利用创新和收购等方式产生无形资产,通过清理和调查掌握无形资产清单和价值,然后寻找最适合公司无形资产运营的商业模式,例如成立独立的法律服务公司或者知识产权公司,盘活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律师等无形资产对外进行许可收费和法律服务,以实现无形资产的静赢利目标。同时,通过优良的无形资产经营,更加促进公司的创新动力和优势。


接下来,一法试着带你走进公司法务管理学的殿堂,你不仅会发现这种新兴跨界学科的特别定律,而且原来它是那么耐人寻味和兴趣盎然。


虽然地球人都知道,一个商业组织80%的风险都是由合同产生,但即便是跨国公司,他们真正愿意花在合同风险控制上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都不会超过20%,这就是法务管理中的二八定律。其实,类似的现象在法律事务中不胜枚举,例如在风险预防上,不管公司领导如何强调防控的重要性,他们却对公司法务80%大量烦琐的事前风险预防工作熟视无睹,而会对20%的事后重大案件和危机事件过问有加,如果在年终大会上公司法务得到褒奖,那一定是打赢了官司,而不是风险预防做得好。还有,在团队管理上也一样,不管一个公司法务团队如何庞大,80%的公司律师却总是默默无闻,办事麻利、能出业绩并在公司摊上大事时能挑起大梁的总是那20%的某些公司律师。


法务管理的二八定律也让公司法务不得不开始容忍这样的现实并习以为常:不管你如何强调法律风险的巨大和危害,它永远都被排在公司风险类别的最后而不及公司战略、技术和经营等风险;在做任何商业决策时,法律风险都是CEO最后一个考虑的问题,而且只是因为不考虑它显得决策者的思维不全面和严谨;尽管很显然,法律风险是许多企业的短板,但好像大部分公司业务也没有受这块短板的影响,而完全因为法律风险被打倒的企业更是微乎其微。特别是在中国,再多的法律风险预警抵不过一个政策的转向,于是乎,市场派反过来会这样教训公司法务,真正要提醒的是你们,不要因为让公司过于担心法律风险而耽误了潜在的巨大商机,成为公司的罪人。


万事万物的不确定性是风险管理产生的根本原因,人类一直试图从不确定到确定性的追求,构成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司法务深信不确定性定律在风险控制上的暗示,例如,若一个项目风险控制存在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他们宁愿相信会朝着最坏的一面发展,但研究结果却让公司法务很是泄气:预警很多次的法律风险往往不会发生,不管你如何在公司里叫破了喉咙,而当公司法务自己都认为该风险不会发生而取消预警的时候,风险却终于发生了。无论如何,对优秀、好强的法务管理者来说,发生这种事情都是很没有面子甚至是无法接受的事情。


不确定性定律告诫我们不要试图预测和测量风险,否则将自取其辱,但公司法务在这条道路上却乐此不疲。首席法务官(CLO)更愿意相信,通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和职业锻炼可以令公司法务的风险嗅觉越发敏锐,而通过逐渐丰富的大数据信息和先进的风控测量技术和模型,可以帮助公司法务将风险控制做得更加准确。在风险管理上公司法务也始终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即往最坏处想,朝最好处做,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的规律,重视小概率事件并做好各种充分的应对,这样的积极心态本身似乎也没有什么错。


法外定律即非法律因素往往成为公司法务搞定事情的核心要件,功夫在法外。在我们日常的法务管理活动中,也处处体现着该定律的作用。例如,一个公司律师被重用是因为其干成很多法律之外的事情;一个公司法律部保持奇高胜诉率一定有强大的政府人脉做支撑;一个危机事件如果处理得当往往得益于背后公司律师的辛苦游说;而如果能将一个被动诉讼成功转变为对公司正面形象的宣传,该企业一定配备了具有超强公关能力和策划能力的CLO,而且他一定不仅仅在法律上在行。


法外定律会提醒公司法务,在处理相关法律业务时,不能把精力全部放在纯法律层面的东西,而应该把眼界放得更加宽广。没有综合能力修养的公司法务已经无法跟上现代商业发展的需求,最终会被竞争激烈的商业组织淘汰。法律永远只是基础层面的要素和工具,法律之外的要素如战略、政策、媒介和产业等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一定律在商业自治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公司法务经常会在自以为很内行的领域被外行教育,至少部分受制于自己狭隘的格局。


在亚洲特别是中国公司治理中有一个普遍现象,即公司法务在企业内部地位比较高的,不是有一个有背景且能力强的CLO站在背后,就是公司CEO因为吃过大亏而非常重视法律合规。而一旦领导人员发生更替或不重视了,公司法务的组织和地位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公司法务的发声也变得人微言轻。头头定律揭示了在亚洲国企和家族公司中法务管理强烈的一把手人治色彩,公司法治意识强烈倚赖头头的意识,因此也具有很差的稳定性。在这种夹缝中,公司法务也势利地发现,一切法律合规从头头抓起效率最高,CLO应该将主要精力花在头头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上,头头若想明白了,一切法律事务办起来就顺理成章。


头头定律在法务管理上体现得非常明显,却不一定适用于企业的其他管理行为,这或许是因为,与欧美人相比,亚洲复杂的人情社会及其天生厌诉的传统根深蒂固。从感情上讲,没有一个中国商人喜欢律师,除非他开的是律所,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也没有一个商人主动愿意跟律师接触,除非他已经遇到法律纠纷或者官司缠身。这种思维惯性令公司治理距人治更亲近而离法治更遥远,大众更愿意相信人情和权威而冷落法治和秩序。头头定律对法务管理的影响不可小觑,它可能是公司法务管理发展中最大的心理障碍,不比垄断和非法治的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作用小。


不管你如何强调公司法务管理的重要性,我们都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残酷现实,公司法务永远都不会成为一个企业的必备业务模块,特别是对小公司而言,更无成立公司法律部的必要,这就是法务管理的非必要存在定律。事实也是这样,考虑到成本问题,大部分的中小民营企业都没有成立法律部,更让人唏嘘的是,在很多已经设立了法律部的企业,事后证明其实根本没有设立法律部的必要,只是大家不愿承认这个事实:离开公司法务,企业可以照常运转,而且效率可能还会更高。


大部分公司法务根本不会承认非必要存在定律,认为是无稽之谈。想想也是,很多CLO一直认为自己很重要并且每天都在试图说服企业主,应该在公司法务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大势扩张的公司法务可以为公司创造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让他们接受自己其实没有存在的必要的冷酷事实。因为触及了公司法务存废的根本,承认非必要存在定律需要非凡的勇气和极度的自信,但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你承认或不承认,这个定律都在那里,只有敢于认识并承认该定律的存在,时时刻刻保持危机感,公司法务才会更加认真思考自己在公司的价值和定位,以及未来业务的重点。


相比其他公司高管,有些西方跨国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更愿意相信CLO并赋予其一票否决权,他们希望通过CLO的否决对经营管理层怠惰舞弊和内部人控制现象进行监督和制衡。这种特殊授权体现了董事会对CLO的极度信任,但调查发现,似乎所有的CLO都做出了一致的选择,从来不行使否决权,这就是法务管理上的从不否决定律。


CLO为什么不会凭借否决权耀武扬威一把,而是选择低调地协助业务单位的决策,从心理学来讲,可能是因为帮助业务出谋划策会比否决业务让CLO更加有事业成就感。但更多的行业内专家在如下观点上达成一致:从不否决定律一方面体现了CLO对商业决策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CLO在否决权行使上的慎重,同时也展现出CLO在商业风险把控和博弈上的高超水平,毕竟,枪毙一个项目比做成一个项目要来得容易得多。而且,不进行否决不代表着放弃权力,悬在空中的剑可能比已经落下的刀更有威慑力。从简单的否决行为进化到对商业的敬畏是一个成熟CLO及其法务团队的专业品格和必备修养。


没有一个公司律师能清晰地讲清楚公司法务的主业是什么,或者即使他讲清楚了也很难得到其他同行的认同,这就是法务管理的无主业定律。确实是这样,公司法务除了审查合同和办理案件,好像的确有没有哪个业务会泾渭分明地分给公司法务去做,或者当哪个事情发生时业务单位一定会想到法律部。而仅仅合同和案件这两个业务则确实过于单薄,很难支撑其一个大部门的工作职责,毕竟企业主要是做生意而不是打官司,而且打官司也只是时有发生的事情。事实也是这样,在很多公司管理制度里,我们也很难找到一个对公司法务完整职责的明确规定。


这个定律想想都可怕,它不仅让审审合同、打打官司的传统法律部如坐针毡,而且更进一步证明了非必要存在定律的正确。很多公司律师最后告别这一职业去做社会律师,很大一部分原因也是由于公司法务在公司尴尬而边缘的地位。但是现代CLO治下的公司法务价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他们认为主业不清不一定是坏事,反倒它为公司法务的职能扩张提供无限可能,法务管理尽可以横冲直撞展开实践和研究,公司法务管控的范围可以无边无界。而当一个准备大干一场的CLO撸起袖子的时候,他却惊讶的发现,公司法务扩张往往阻力不在外部而在内部,很多保守的公司律师会自愿放弃新业务的开发,因为他们认为那样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挑战。


法务管理的零和定律是说,大部分情况下,公司法务管理都会被业务单位认为是低效的、无用的、没事找事的,阻碍业务的。公司法务越积极主动地介入业务活动就会遭遇越强的来自于业务单位的反对,公司法务越是想嵌入每一个业务流程,业务单位都会想尽办法拒绝,就像陷入淤泥一样让公司法务痛苦不堪。好一些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非暴力不合作;坏一些的情况下,他们会以影响业务为由,想方设法地进行阻碍甚至投诉。零和定律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公司法务管理在风险控制和经营效率上总是试图制造一个多方接受的动态平衡,但大部分情况下这样的良好愿望却很难实现。


零和定律清晰地指明,对抗和制衡一定会带来内耗,风险控制一定要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这是个零和游戏,没有共赢。实践证明,大部分的业务部门根本不会考虑风险控制,公司法务的善良介入不会给他们任何好感,反而会让他们感到厌烦和不安。所以,公司法务根本不要尝试去讨好业务单位,也不要抱任何幻想业务单位会投李报桃,只要保持不卑不亢即可,因为大家都是为了企业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


不管公司法务在后台如何运筹帷幄,也不管公司法务对企业的贡献有多大,在台上领奖的永远都是企业的市场、销售和技术人员,虽然有些人你可能向来鄙视,但他们天生受到镁光灯的眷顾。如果哪天突然冒出个公司律师出现在舞台上,所有人都会觉得很奇怪,甚至在这种指指点点下,公司律师自己都会觉得很不好意思。帷幕定律是跨国公司法务管理的一种潜在规则,它将公司法务与闪光灯隔绝,所以公司法务只能甘当幕后英雄。


帷幕定律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公司法务的职业特征不适合抛头露面,或者他们根本就不需要接受企业表面的奖赏,因为他们已经是公司高层最为信任的一个群体。很多公司的高度机密只掌握在包括CLO的几个要员手里,很多公司棘手的重大危机和事故都交给公司法务处理,很多竞争对手的暗战更是离不开公司法务的身影,在很多情况下,公司律师就像中情局和克格勃,掌握着许多公司大事上生杀予夺和一锤定音的权力,归根到底,他们有着自己的舞台和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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